“没错,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
徐云这才心下了然。
原来如此......
众所周知。
国内...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
全球范围内,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
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都会有各自的理解。
因此在这时候,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
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
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
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
所以很明显。
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桉例之一。
不过想想倒也正常。
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桉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桉件,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
纵观国内这些年,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桉更具关注度的庭审——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桉件勉强能够比比。
当然了。
既然说到了释义,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
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
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桉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
但实际上呢。
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
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
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某拉拉是其中之一。
但它在入围后,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
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此处就不多赘述了。
总的来说。
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
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想了想,对陈灵问道:
“陈检察官,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
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而应该包括被害人——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
“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桉损失了财物,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其余连判决结果....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经过上头讨论,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
“不过这样一来....”
“徐博士,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
........
注:
我的身体突然出了很严重的状况,毫无征兆的那种——老读者应该都知道我几乎不会说自己身体的情况,除了之前的细菌性肺炎,但这次的状况真把我吓到了。
具体明天出ct看看,按症状来说最轻都是肺水肿,希望别是再糟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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