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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第1页)

“好的,审判长”,只见公诉席位上的那名女检察官也就是胡检察官站起来,手里拿着起诉状。

她用右手稍微扶了扶眼镜,然后照本宣科的念到:“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行、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魏红集团客户XX等大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XXX万元(以下币种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魏红集团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工作的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SH市JS区,系魏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证人魏红集团法务部XX提供的被告人宁致远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工作职务为营运专员见习战区主管(20XX年XX月-20XX年XX月),负责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门店拓展、运营、市场、训练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含新开门店审核、门店升级翻新等;

3、证人XX的证言,证实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为SH市JS区工业区。同时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宁致远是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运主管,负责ZJ省WZ市地区加盟店的业务,从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宁致远以职务便利以加盟店要升级、新开门店、加盟店违规、续签合同等理山向XX、XX、XX等人收受钱款;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宁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实宁致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根据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被告人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向各个加盟商收取的钱款;

6、魏红集团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证实XX、XX、XX等人系魏红集团品牌加盟商身份,属被告人宁致远管辖;

7、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在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期间,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上述加盟离索取费用的事实。各证人还证实宁方梁以上述理由索取的金额,具体为XXX、XX余万元;XXX、XX余万元;XXX、XX余万元;XXX、XX余万元;XXX、XX余万元........

证人XXX的证言还证实,在新开三家门店时有转账给宁致远提供给其的建行卡账号钱款的情况,上述钱款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

同时,宁致远也有八笔转账到其账户的钱,这些款项是在XX等位置新开加盟店,宁致远要参股,但自己没同意,宁致远就提出让自己找朋友开这些店,后自己找了自己的亲戚,因宁致远与自己的亲戚不熟悉,故让自己作中间人,由宁致远转钱给自己,再由自己将这些钱用于该店相关费用;

证人李兆锡的证言还证实,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宁致远的账号XX余万元钱款,上述钱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转让、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说不给的话事情就办不成,自己实在是没有办法;

证人XX的证言,证实其向宁致远转账20余次共计XX万余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致远的暗股分红钱,20XX年XX月给宁致远的4万元是为了加盟店续约,宁致远说要给4万元要到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自己迫于无奈才转账了这笔钱;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宁致远梁的到案过程。

9、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出具的以上所有侦破经过及摘录的户籍资料等证据,经检察院审理表明:

认为被告人宁致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起诉状宣读完毕”,胡检察官抬起头看向法官,法官示意她坐下。

“被告人对于以上的内容,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还有在座所有的旁听人员,在说之前要先跟大家说声对不起,今天肯定会占用大家很多的时间,因为我确实有很多的事情要讲,也许,这些事情对于整个的案件来讲,并非是最主要的,但是,对于一路走来的我来讲,却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请审判长能够最大限度的给予我表达自己的机会,万分感谢!”宁致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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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保证每一位被告人在法庭上完全陈述自己的权利”,法官说道。

“好,首先,我要把我对站在这里接受审判之前,所经历的司法程序的感受说一下;

在我的认知里面,我们审判的除了这个人所做的事情之外,最后的判决无疑会极大地影响一个被告人的人生,在这样的考量之下,检察官的工作在我的认知里肯定是一丝不苟的,肯定是严谨缜密经得起推敲甚至是反复推敲的,对吧;

可是,实际情况呢?检察官竟然连我的学历都会弄错,我明明是按照国家的教育体系通过高考考取了大专文凭且顺利拿到了毕业证书的,为什么检察官还要写我的学历是‘高中’?

大家难道觉得这是无所谓的事情吗?都说‘细节决定成败’,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在我看来应该是充分的对承办交上来的所谓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吧。

如果说检察官连我这么简单的事情都会弄错的话,我又怎么会相信,他们对我案件的其它情况也做了严格的审查?

这可不是小题大做,也不是胡搅蛮缠。

司法部门的人员没有人经历过我所经历的事情,你们认为的我做的事情完全是通过你们所做的多方的调查,自己拼接联想出来的,不是吗?只要你们认为你们掌握的所谓的证据能够在逻辑上形成一个可能得事实,你们就可以提起公诉了对吗?

你们连一个人,有学历证书可以证明的事情,都会搞错,都懒得去调查,我想请问公诉人,这个是事实吧,我没有冤枉你们吧。你们当着我的面,就把一个不是事实的情况写进了在别人看来很神圣的起诉状里面,你们自己说说,或者让在座的各位想一想,你们还在这里信誓旦旦的说什么‘证据表明’,有什么说服力吗?

逻辑推理的本质,完全是依附于底层证据的真实,这个真实性,谁来保证?还是说你们根本就不是去保证,而是去选择?只选择你们愿意去调查的,其它的至于是不是真实的就不用管了?

很不幸,你们不去管的这个学历的问题,就是不真实的。那我怎么能相信你们不去调查的其它的事情,会不会跟我的学历一样,其实也是不真实的呢?毕竟你们只调查了13位涉案客户其中的7位,还有5位并没有去调查,原因是‘为节省司法资源,可以合理的进行推定’;

我觉的这个理由就已经犯了逻辑推理上的错误,不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进行合理推定’,而是在‘可以进行合理推定的前提之下,才能节约司法资源’,我不否认,你们不去调查我的学历,不会对案件有什么实质影响,因为无论我是什么学历,都不影响我所做的事情在法律范围内的框架,对吧;

可是,在我看来,这件事情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你们的办案态度。态度是什么?态度是个人内心的一种潜在意志,是个人的能力、意愿、想法、价值观等在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外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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