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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我终不嗔渠此瓦不自由众生造众恶亦有一机抽(第2页)

也许在跟你有资金往来的客户眼里,这就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有求于你时是这样,受集团压迫时也是这样,没什么区别;既然这样的话,那么,谁还会在意你在法庭上的煽情?

是,作为一名法官,我承认,孔子说的那句话也有道理,他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顿民众,人们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民众,人们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心甘情愿的归服之心。

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普通老百姓当成威吓的对象,这样的法律就是一种纯粹的工具,让民众们没有了尊严和人格,长此以往势必会引起强烈的反抗;再加上执法者也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也没办法克制人性的幽暗面,也很容易成为酷吏,就像你在法庭上控诉的承办的执法权的边界一样。

但只讲道德的法律,同样也很虚弱无力,太过于理想化而不符合现实,所以有一点我要提醒你,那就是你陷入了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我看来,你一直呼吁法律绝不能失去道义的力量,这一点我很欣赏,但你没有注意区分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

你所要说给我听的,在我看来只是积极的道德主义,什么意思呢,就是你一直想要让法官把道德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作为入罪的标准,这里先不管怎么去判断道德真假的问题,对吧。

但作为法官来讲,我觉得这肯定是不合适的。很简单,入罪不能论心不论迹,不能因为动机邪恶,即便行为人没有发生相应的行为也要以犯罪论,是吧,这就像在你的陈述里讨论的善行和善因的关系一样。

再者说,道德的判断始终是主观的、模糊的,强行以此作为入罪标准的一部分,不是恰恰会导致更加主观的选择性执法发生的概率吗?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你也读过历史,你也说到了岳飞,难道你就选择性的忽略了‘莫须有’的威力吗?

所以,在入罪层面,必须、也只能严格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对行为人进行‘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的一个重要的思考方法,就是从道德的立场对行为进行判断,当认定一种行为只要与道德有悖,就千方百计的去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在我看来,这也无异于缘木求鱼。

而消极的道德主义,也就是你忽略掉的,却刚好相反,它是可以把道德当做出罪的依据的,这一点是孔子所提倡的,也是符合当下的法治精神的,跟入罪只能参考法律依据不同,出罪则不能只讲法律而不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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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说到了一点,那就是‘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容忍甚至于鼓励的行为,那就可以考虑减轻处罚甚至不视为犯罪’,这一点我认同,但也只能是在出罪的角度来减轻或者认为就不是,而不是从入罪的标准来衡量的。

还有一点,我要提醒你的是,对于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就像你所任职的集团并没有禁止你们岗位的人员跟客户之间有私人往来,所以,你跟检察院所说的,你结婚时的彩礼钱,以及你跟客户之间进行合伙开店,你按出资比例付了钱的分红的钱,这些作为你跟客户之间的私人往来不能作为入罪金额,这一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合理并且采纳了。

但同样,对于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就像其余的你跟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论你们双方抱着怎么样的主观目的,从这一角度而言,不是说事实不重要,是说,无论怎么样的事实,对于入罪标准而言,都是没有区别的,因为这些行为都与你手上你所任职集团赋予你的权力是分不开的,但集团又没有允许你们可以这么做,这是我进行最终判决的考量。

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两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颠倒过来。定罪量刑不是纯粹逻辑性的推理活动,必须要考虑民众的真实情感,法律不是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无数个个体的悲欢离合,必须要慎之又慎。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所以,我今天来,也并不是要说服你的,我来看守所跟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在我职业生涯中,肯定也是少数。

在法庭上,我一直在观察你,当然,你的背调我也看过,整个观察下来,我个人觉得你本性并不坏,甚至于好过很多没有身陷囹圄的人,这点我不展开,但我个人觉得你的问题是,你始终在本能上没有认清自己的位置。

你不要老是窝在自己的象牙塔里,进入社会之后,像个刺猬一样全身是刺,一会刺刺这里,一会刺刺那里,有的时候不是社会的问题,是你自己认知定位的问题,这个世界肯定不是为了让你舒服来运转的,但同样肯定也不是为了难为你而设计的,有些东西,你不身在其中,你就不应该很轻易的去评论、去看不惯。

当然,言论自由肯定是有的,在法庭上,我也给了你充分的陈述自由,你不要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很多时候,怕就是怕这个理所应当。

但是,我必须要提醒你的是,言论自由不是说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毫无根据的说、哗众取宠的说、肤浅无知的说,本质上都是不健康的,只有真的身在其中了、了解了、经历了,才会深刻,才能更加明白,呼吁改变或改革的力量,是神圣的,是慎重的,更不是空谈的。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当然是理性考量的结果,所以立法也就必然会存在错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机关肯定不能创造新的法律,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始终存在一定的张力,如何既尊重立法权威,又进行合理的司法修补,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当然,也正是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接受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同时也要接受法律条文可能会出现滞后、甚至错误,只有有这个观念,才不至于陷入当立法出现了语言或者逻辑错误时,是要容忍这种错误还是可以主动进行修补的两难选择当中。

你要知道,法律条文不会无缘无故的修改的,每次修改的背后,都有相应的代价;但有一点,法律条文是肯定需要被解释的,不是像你所说的那样,只要让人被动的接受就完了,但这里面有两个因素特别重要,你也读了很多的哲学书,我倒可以试着跟你来讲一讲,看看是不是能打开你心中的某些执念。

首先就是,我们肯定无法将所有的行为都用相应的语言描述出来,对吗?因为行为是与生俱来的,而语言是后来的,人先于语言而存在。想要用法律条文来涵盖所有的行为细节无疑是理想的,再加上人的行为是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就更加难以实现了。

立法者不但要考虑、去预料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还要对之前已经进行的行为描述进行适用性追踪,这无疑是难上加难;但立法者还是要尝试着把一些经常会发生的行为用语言来进行规定,哪怕无法准确描述,但这不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去做的理由,对吧。

正因为如此,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就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情,这里面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司法机关在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中,不能进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却可以允许‘扩张解释’,什么意思呢?

‘类推解释’是将法律条文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是首先从伦理和道德的立场,先对行为进行判断,如果认为有罪,那就去寻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千方百计的进行类推定罪;比如一个案件,受害人已经身亡了,嫌疑人一言不发,无法取得口供,这种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就会把法律条文的解释用到极致,来实现整个司法程序的完整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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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扩张解释’的思维逻辑,与之有着根本的不同,做法就是仅仅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一看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包括在这个条文之中,只要包括在了这个条文之中,就算是道德和伦理上不近人情,那也要无条件承认,这就是认定为犯罪的必然性和接受处罚的正当性。

这里还要再跟你说一下,‘不证自明’这个道理,你是觉得我们司法人员不懂吗,在法庭上陈述的时候还要不止一次的提到。在你看来,你的一些行为和说法是‘不证自明’的,就算是没有相应的客户站出来支持你的说法,那也应该具有同等的效果,对吧,你心里一直有这个执念,觉得为什么司法部门的人就不愿意承认这一点,对吧。

其实我要告诉你的是,在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上面,有一种解释叫做‘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就叫做自然解释,是指一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条文没有进行过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行为已经包含在法律条文的意义之中,那么就可以从法律条文里自然而然的推出这个解释。

这是针对于‘补正解释’而言的,我们不能以所谓的实质的、合理性的名义去突破语言的限制,将无罪补正成有罪,反之亦然;但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补正解释并不排除对嫌疑人有利的类推,也就是说,只要你能补正,你才有可能拿着实质合理性的名义去做某些突破,如果你无法补正,那就只能进行‘当然解释’了。

对于你而言,你所理解的‘不证自明’其实本质上只能算做是‘补正解释’,而不能算作是你所认为的‘当然解释’,既然如此,你就要取得对你有利的客户的证词,如果你的律师能够在后期提交这部分证据,那我可以依此来突破某些东西,相信我这么说你一定明白;但是,如果后期没有新的证据提交上来,那只能是维持当下司法机关的解释了。

其次,在这里,我还要提醒你一点,我能明白你心中的想法,每一个人都并非完全理性的存在,人的内心总是充满着各种欲望、偏见、激情与理性的斗争,等等,所以有一句话是说‘如果你认为人总是理性的,那么至少一半的历史都将是无法解释的’。

在这一点上,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无非就是有限的人群组成的有限的机构,代表着有限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说法律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我们从来没有说法律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那也就意味着,理想中的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变形并非完美,不然,你自己的案子同样也就没有了可以讨论的余地。

但是,比我们这样的讨论更重要的是,形而上观念下的公平和正义依然很重要,它需要人的相信和坚信,你在法庭上说司法机关的运行无非是司法人员对于法律本身的坚定信念,只要这个信念崩塌了,那所谓的公平正义也就消失了,这个逻辑没有错。可是,我要跟你说的是,我跟你所理解的并不一样。

我认为,司法机关能够有效的运行,与其说是靠司法人员内心的信念更重要,不如说是这种信念在你们嫌疑人的内心坚定更重要,如果你们能坚定的信念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公正的,然后自己受到的惩罚却是公正的,这才是真正的公正存在的价值。

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生活在今天的人们,尤其是正在经历着司法程序的你们这些年轻人,很多人被抓之后都会陷入一种虚无感,一种人生再无意义之感,一种之后的人生肯定是万丈深渊的无力感,甚至偏激的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绝对的错,一切只不过是自己的运气不好,一切都是弱肉强食罢了。

但是,你有想过吗?人生是真的没意义吗?如果考虑到我们刚刚说的语言的局限,那只要你能说出‘无意义’这个词,那肯定就对应着‘有意义’,这就像彻底的怀疑主义本身就会陷入到自己逻辑上的错误一样,你彻底的怀疑这件事情,本身就值得怀疑。

我能听得出来你看过不少的哲学书,哲学家康德说过,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自律不就是根据每个人内心当中的执念吗?或者说是坚定的信念。假如我们像动物一样,只是听从欲望的驱使、想要逃避任何痛苦,那我们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样的话,我们就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就像是赫胥黎在《美丽新世界》里写的利用毒品来对抗荒谬一样,那本身也就沦为了毒品的奴隶。

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不是在选择,我们只是在服从。怎么样可以让我们获得自由,而不是看似自由实则是受到了其它事物的驱使?在我看来,只有自律,只有自律才能让我们拥有真正的自由,真正让我们人类与众不同的,就是自律,背后的功臣就是自律。

给你讲两个故事你就能明白其中的奥义了,第一个故事是奥古斯丁偷梨。奥古斯丁说自己小时候和小伙伴们一起去偷梨,别看他做出的行为跟其它小伙伴一样,但他的动机跟别人不一样。其他的小伙伴都是为了偷梨来吃,但自己绝不是为了吃,因为自己家庭情况好得很,家里梨多的很,连猪都吃不完,可是,他为什么还要去偷呢?因为他只是想体验那种偷梨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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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多时候,人们之所以犯罪,不是为了利益而只是为了犯罪的快感。你想想,这要怎么去甄别呢?怎么甄别其实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有些行为,明知是错的,但是人们依然选择错误,这是自由吗?看起来是自由,可是,无非是欲望的奴隶罢了,对自由的想法可能不一样,但本质上,都源于欲望的驱使罢了。

第二个故事出自《元史·许衡传》,许衡是中国13世纪思想家、教育家和天文历法学家,说是许衡做官之前,有一年夏天外出,天气实在是太热了,大家都感觉口渴难耐,好在走着走着,有人在前面发现了一棵梨树,于是,众人二话不说就争着抢着上去摘梨解渴,只有许衡一人不为之所动。

大家在吃完之后,看着仍是口渴难耐的许衡,问道:‘这么多的梨子在眼前,为何不摘来解渴呢?’许衡回答说:‘这又不是自己家种的梨,怎么能乱摘呢!’众人都哈哈大笑,劝解道‘许先生,咱们现在在乱世之中,乱世之时,这梨是没有主人的。’没想到许衡正色道:‘梨无主人,难道我心中也无主吗?’众人闻言,不禁惭愧的低下了头........”

宁致远看着眼前的朱法官,也羞愧的低下了头,是啊,奥古斯丁偷梨的故事让我们看到了内心的幽暗,让我们审视作为人的人性的枷锁,内心的幽暗也许连我们都无法尽数看到。

而这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许衡拒绝偷梨的故事让我们找到了最佳的解决方法,那就是,在自我的内心,坚定的去向往拒绝幽暗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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